地鐵PPP項目《特許經營協議》重要條款參考范本
陳 述
陳述部分將簡要說明本項目的背景。
第1章 特許權
第1條術語定義
1.1 定義
1.2 其他特定術語
第2條特許權
2.1 項目名稱、內容和整體協議結構
本項目名稱是北京地鐵×號線PPP項目,全部建設內容分為 ,建設任務由特許經營公司負責融資、設計和建設。并負責×號線項目設施的運營和維護(包括在項目設施中從事非客運業務),并依法和依據特許協議規定獲取票款和其他收益,特許期結束后,特許經營公司將項目設施無償移交給市政府或其指定機構。
2.2 特許權的授予
依照特許協議的規定,北京市政府授予特許經營公司在特許期內獨家的權利以:
(1)投資、設計和建設×號線項目的建設任務;
(2)運營、管理和維護×號線項目設施;
(3)根據適用法律和特許協議規定,提供地鐵客運服務,并向乘客收取及保留票款;
(4)根據適用法律和特許協議規定,利用項目設施直接或允許他人(通過提供、出租、允許轉租全部或部分該等空間及/或相關設施或其他方式)從事包括但不限于零售、商鋪(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和允許轉租)、廣告、報紙雜志、通信服務、提款機服務及其他中國法律現時允許和將來可能允許利用項目設施從事的任何其他活動并獲得收益。
2.3 特許期
除非依據特許協議的一般補償延長或根據終止條款提前終止,特許期應為生效日期至特許經營期起始日起的第三十個周年結束之日。
特許經營期的起始日為×號線投入運營(包括試運營期間)并開始收費之日(“開始商業運營日”),預計為:××××年××月××日:
2.4 特許經營期正常終止后的續期和優先權
第3條聲明和保證
第4條先決條件
4.1 特許協議生效的先決條件
4.1.1 特許經營公司已經取得以下批準文件: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特許經營公司設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
(2)特許經營公司合作合同和章程已簽署,并取得了商務部對特許經營公司合作合同和章程的批復;
(3)商務部簽發的特許經營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4)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簽發的特許經營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上所注明的經營范圍與商務部所批準的合作合同和章程中所注明的特許經營公司經營范圍在實質上一致,除非經特許經營公司合作各方另行同意。
4.1.2 融資落實
融資文件已經簽署和交付、充分有效并且采用北京市政府批準的形式,且遵守特許協議的要求。
特許經營公司已滿足或能夠滿足融資文件項下融資交割的所有先決條件(只能在生效日期或之后方可滿足的條件除外),而每一項尚未滿足的條件能夠在生效日期之后20日內得到滿足。
4.1.3 特許協議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4.1.4 資產租賃協議簽字生效。
4.2 先決條件的放棄
雙方有權選擇放棄任何一項先決條件,但此放棄并不影響各方在特許協議下的其他權利。
第2章 項目建設
第5條項目范圍
5.1 ×號線的建設工程分工
5.2 建設任務的質量標準
5.3 ×號線項目建設任務
第6條雙方在建設期的義務
6.1 市政府的義務
在×號線項目的建設期內,市政府的義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在特許期,提供×號線項目設施(包括但不限于車站出入口)占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和臨時用地使用權;
(2)根據特許協議批準特許經營公司關于一般補償的申請,并給予補償;
(3)依法給予或協助特許經營公司取得必要的批準。
6.2 特許經營公司的義務
特許經營公司的義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及時就本項目必要的批準提出申請;
(2)根據特許協議完成×號線項目的設計工作;
(3)根據特許協議按照進度日期和質量標準施工;
(4)根據特許協議組織×號線全部系統(包括A部分和B部分)的試運行,并完成市政府根據正式簽署的特許協議要求的對B部分的改正;
(5)根據特許協議為×號線項目建設工程購買保險;
(6)根據建設資金到位表保證建設資金的到位;
(7)根據特許協議完成×號線項目的建設,并承擔相關的一切費用、責任和風險,包括對工程建筑質量承擔責任。
第7條 建設期協調機制
第8條設計
特許經營公司應根據特許協議的規定完成×號線項目的設計。
第9條變更和調整
9.1 變更
9.2 非特許公司原因導致的變更